焦作市住建系統(tǒng)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專家?guī)旃芾磙k法(試行)
為規(guī)范焦作市住建系統(tǒng)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專家?guī)欤ㄒ韵潞喎Q“專家?guī)?rdquo;)管理工作,保證專家消防驗收工作的公平、公正,提高科學決策水平,結合我市實際,制訂本辦法。
第一條 本辦法所指專家,是指經焦作市住房和城鄉(xiāng)建設局(以下簡稱市住建局)認定,符合本辦法規(guī)定條件,能夠以獨立身份參加我市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工作的專業(yè)技術人員。
第二條 專家?guī)煊墒凶〗ň纸y(tǒng)一管理和使用。
第三條 專家?guī)鞂<覒邆涞幕緱l件:
1.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等法律法規(guī),具有良好的職業(yè)道德、作風正派、有敬業(yè)精神和社會責任感;
2.具有較高的消防專業(yè)理論知識、技術水平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及較高的消防專業(yè)技術分析鑒定能力;
3.具備一級注冊建筑師、一級注冊建造師、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;具有土木工程、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電子信息工程、通訊工程、暖通、給水排水工程、建筑環(huán)境與設備專業(yè)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;
4.從事消防相關工作3年以上,年齡原則上不超過55周歲,身體健康,能勝任工作。
第四條 凡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(guī)定的專業(yè)技術人員按照自愿申報原則,可采取個人申請或者單位推薦方式申請加入專家?guī)欤泴彾ê?,聘請為焦作市住建系統(tǒng)建設工程消防技術專家,錄入焦作市住建系統(tǒng)建設工程消防技術專家?guī)臁?/p>
第五條 專家聘期一般為一年,聘期屆滿經考核合格后可以續(xù)聘。
第六條 專家職責
1.參與建設工程消防管理制度、文件的論證和制定;
2.參與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工作;
3.提供消防相關的政策及技術咨詢、培訓;
4.參與住建行政管理部門授權或委托的其他工作。
第七條 專家權利
1.依據(jù)有關法律法規(guī)和技術標準,對消防驗收事項獨立發(fā)表專家意見;
2.就驗收事項中的有關問題,要求當事人提出澄清或說明;
3.向住建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;
4.檢舉揭發(fā)驗收事項過程中的不正當行為;
5.參加住建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業(yè)務學習交流;
6.按照有關規(guī)定獲取相應專家費用;
7.可自愿退出專家?guī)臁?/p>
第八條 專家義務
1.按時參加消防驗收工作,提供真實、可靠、獨立、客觀、公正的驗收意見,并對所提意見承擔終身責任;
2.嚴格遵守消防驗收工作紀律,不得接受有礙于公正、公平的禮物或禮金。未經住建行政管理部門同意不得向外界泄露驗收等具體信息;
3.接受相關單位及個人對消防驗收工作中有關問題的咨詢或質疑;
4.除經住建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外,不得擅自以專家個人名義開展消防驗收活動;
5.涉及有回避事項的驗收,應當主動提出回避;
6.在消防驗收往返途中,應注意個人人身安全。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專家應自行購買個人意外傷害保險(已包含在領取的專家費用中);
7.本人工作單位、職稱、通訊方式等發(fā)生變化,應及時通知市住建局;
8.法律、法規(guī)和規(guī)章規(guī)定的其他義務。
第九條 專家確定
對入庫專家進行編號,每次驗收前隨機搖號確定專家。聘用專家費用按2萬平方米以下每個項目每人300元支付,2萬至5萬平方米每個項目每人500元支付,5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、化工、工業(yè)建筑,每個項目每人800元支付(住宅建筑按每個項目每人500元支付)。每個項目從專家?guī)祀S機抽取2-3名專家,專家對現(xiàn)場評定結果簽字并承擔相關責任。
第十條 參加驗收的專家由市住建局負責通知,已接受邀請的專家不得無故缺席,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為參加。
第十一條 消防驗收嚴格實行回避制度,凡與本項目有關的建設、施工、勘察、設計、監(jiān)理、檢測等單位的人員,不得以專家身份參加該項目消防驗收。
第十二條 專家?guī)彀凑?ldquo;自愿、開放、流動、擇優(yōu)”的原則進行動態(tài)管理。市住建局對專家的工作態(tài)度、業(yè)務水平和履職履責情況進行評定考核,對不能履行專家義務、不勝任消防驗收工作以及考核不合格的專家,視情節(jié)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。
第十三條 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,將作為不良行為予以通報批評并記錄個人信用檔案。
1.已接受邀請,無故不參加或未按規(guī)定時間參加消防驗收工作的(特殊情況除外);
2.違反職業(yè)道德和國家有關廉潔自律規(guī)定的;
3.違規(guī)向外界透露有關驗收情況及其它信息,尚未給事件結果帶來實質影響的;
4.不按規(guī)定回答或拒絕解答對消防驗收工作中有關問題的咨詢或質疑的;
5.消防驗收專家意見違反消防管理政策規(guī)定的,尚未給事件結果帶來實質影響的;
6.相關文件規(guī)定的其他不良行為。
第十四條 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,將取消其專家資格:
1.損害當事人正當權益的;
2.違反有關規(guī)定向外界透露有關驗收情況及其他信息,并給事件結果帶來實質影響的;
3.專家之間私下達成一致意見,違背公正、公開原則,影響和干預事件結果的;
4.擅自以專家個人名義開展驗收活動的;
5.弄虛作假騙取專家資格的;
6.驗收意見明顯違反消防管理政策規(guī)定的;
7.專家在一年內發(fā)生兩次通報批評或不良記錄的;
8.專家在一年內被抽中三次無法參與驗收活動的;
9.違反相關制度規(guī)定的其他情況。
第十五條 由專家個人的違規(guī)行為給有關單位造成損失的,應當由專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;構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。
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住建局負責解釋。
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(fā)布之日起執(zhí)行。
發(fā)文日期 2020-09-10